法医临床学鉴定人的那些事儿......
什么是法医临床学鉴定人?
法医临床学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临床学知识和鉴定资质,受司法机关聘请或司法鉴定部门指派,从事法医学鉴定的人。
司法鉴定人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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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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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司法鉴定人应接受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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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4.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送报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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